设备及部件的噪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在距离设备1m远处,设备噪音在85dB以下。
11)备品备件及易损件采用、可靠的加工制造技术,有良好的表面几何形状及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差配合。
12)提供所供设备中的主要外购件及进口部件选用产品,并有生产许可证及生产检验合格证。严禁采用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对重要部件需要采购或外协制作,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提出,招标方认可后方可执行。对目前国内产品质量尚不过关的部件,采用进口产品。
13)设备整机颜色甲方确认(GSB05-1426-2001,Y11),电机、运转动部件的防护罩等一律为桔(GSB05-1426-2001,YR04),以示警戒。
14)技术参数表只列出了设备的基本技术要求,投标厂家必须实质性响应,但有提出合理、优化的方案供招标单位选择。
15)所有功率在55kW及以上低压电动机及所有高压电动机配置定子和轴承温度监测传感器,定子三相、轴承两端分别预埋PT100热电阻(共5只)。所有功率在55kW及以上低压电动机及所有高压电动机预留振动传感器安装孔。
16)所有设备的生产厂家要有该设备在三个以上煤矿使用相同或相近三年以上的使用业绩,并提供使用地点、及联系方式,所有设备不接受工业试用品。
17)地面生产系统采用三种供电电压:200kW及以上电机和变压器采用10kV电压等级;生产用电设备采用380V电压等级;控制及照明用电采用380/220V电压等级。
试验
1、投标方在设备加工工程中必须按有关工厂标准进行检验、试验、不合格品不得进入后续工序。
2、各部件组装前,应进行零件检查,不合格零件不允许组装。组装过程中必须按有关工厂标准进行检查,所有检查项目的结果必须满足有关要求。
3、出厂前检验应邀请招标方代表参加。
4、整机性能试验,整机的验收试验工作在设备使用现场进行。
5、各项检验、试验活动,投标方均应向招标方提交检验或试验报告。某项检验、试验不能满足标准、规范及性能要求时,投标方应自费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6、中标方要在设备生产中间阶段邀请甲方去中标方对设备进行中检,设备出厂前30天中标方应向甲方提供验收标准和设备说明书等有关资料并邀请甲方去对设备进行终检,终检合格后,设备方可出厂。甲方主持开箱验收,中标方派人参加。
质量保证
1、投标方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应向招标方提供合格产品。投标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均是全新、未经使用的,且均选用的材料,采用乙方的设计、技术、加工设备和工艺进行制造和装配。
2、投标方所提供设备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加工和制造,且具有完善的质量检测和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达到或过本技术协议所示的有关技术要求。除外购件,不允许中标方再其他制造商。
3、设备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充分考虑设备使用地环境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影响。
4、设备用材应采用能满足其使用条件的材料,零部件的选择应以技术、成熟可靠、安全为基本原则。严禁采用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
5、投标方应提出施工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安装质量保证方法。
6、招标方调试验收设备后,招标方应出具验收,并由双方共同签字,验收签字之日起进入合同质保期,质保期为1年。
5、参照标准
GB 中国国家标准
IEC电工会
ISO 标准化组织
JB 机械部(行业)标准
FEM欧洲搬运工程协会标准
SI 计量采用单位制
(三)总的技术要求
1)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功能完整、技术,并能满足人身安全和劳动保护条件。
2)所有设备均按使用和规范要求设计制造,在正常工况下均能安全持续运行,没有过度的应力、振动、温升、磨损、腐蚀、老化等其它问题,设备结构应考虑方便日常维护(如:润滑系统、人工加油、维修平台、安全防护栏、巡检平台、螺栓紧固等)需要。投标方必须提供成熟的工艺技术、安全可靠的设备、零部件、易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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